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并按规定返还有关当事人,或者没收并上缴国库;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