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提供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可以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加。提供方不承担听证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