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