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提出,一事一案,明确具体,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