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有关说明。代表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