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有关说明。

代表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