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科技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