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和奖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