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企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直接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