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企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直接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