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技人员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工作。对于引进具有突出成就的高级人才,在科研条件、医疗保健、子女随迁和配偶就业等方面优先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