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废止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场地和设施,限期恢复营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