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应当公开下列办事制度:

(一)市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租赁方式与租赁费标准;

(四)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举报电话号码;

(六)违法案件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其他有关市场经营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