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一般在1840年以前开始生产;(二)主要使用自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良;(四)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五)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欣赏价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