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保护、发掘或者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成绩的;(二)设计或者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有显著成绩的;(四)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