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所有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