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所有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