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确需停产、转产的,生产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传统工艺美术不失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