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