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