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