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