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一)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二)发生职务犯罪行为,需要完善制度、改进管理,防止再次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

(三)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同时抄送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机关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