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等方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