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等方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