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互联网宣传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结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教育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