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一)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二)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三)规范并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廉洁从业管理,完善其薪酬待遇、职务消费、投资入股、兼任职务等制度;
(六)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