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举办职业供需洽谈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