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介绍;

(四)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以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