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二)有适应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四)有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