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用人单位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五日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招用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应当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