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二)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四)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他费用;(五)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物品;(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