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是指: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