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财物,期限届满仍未领取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