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有效商事主体同一经营项目涉及多项行政许可未取得的无证经营行为,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无证经营项目的类别确定主查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对查处的无证经营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