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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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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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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