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