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