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