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