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