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价购进高价入账;(二)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三)以陈粮顶替新粮;(四)虚增入库成本;(五)弄虚作假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