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价购进高价入账;

(二)高价售出低价入账;

(三)以陈粮顶替新粮;

(四)虚增入库成本;

(五)弄虚作假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