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不得新陈混掺、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