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