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