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