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职业教育专款。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的扶贫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当地的职业教育。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