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职业教育专款。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的扶贫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当地的职业教育。

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