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第六条已修改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变更名称、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