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六百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对拒不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