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