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每幅地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幅地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