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三)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执行情况;(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