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